直至憲法承認的意大利立法框架
多年來,意大利有利于勞動者的立法體系穩步發展,為雇員的安全和福祉提供了日益堅實的保護。1930 年的《刑法典》仍然有效,其中第 437 條和第 451 條規定了對不安裝或拆除事故安全裝置者的處罰。1934 年 4 月 26 日頒布的第 653 號法律對婦女和兒童的工作進行了規范和保護,承認需要對特定類別的工人采取特殊的預防措施。同年,被稱為 "Testo Unico delle Leggi Sanitarie "的第 1265 號皇家法令生效,該法令至今仍是許多城市規劃法規的重要參考依據。1942 年,《民法典》獲得批準,其中第 2087 條規定,企業家有義務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并根據工作性質、經驗和現有技術采取必要措施。1947 年 12 月 27 日頒布并于 194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意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工人的基本權利。第 32 條強調健康權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的利益。另一方面,第 41 條保護私人經濟倡議的自由,只要它符合社會效用,并且不損害安全、自由和人的尊嚴。
經濟繁榮與工人保護的繁榮
20 世紀 50 年代,意大利經歷了一個被稱為 "經濟繁榮 "的經濟增長期,但隨之而來的是職業事故和職業病的大幅增加。為了應對這一挑戰,議會于 1955 年 2 月 12 日頒布了第 51 號法律,授權行政部門制定有關事故預防和職業衛生的一般和特別法規。因此,出臺了一系列總統令,這些總統令有效期長達近 50 年,現已被廢止。其中,第 547/1955 號總統令涉及工傷事故的預防,第 164/1956 號總統令涉及建筑行業工傷事故的預防,第 303/1956 號總統令涉及職業衛生條例。這一預防階段主要以機械和設備的技術保護為基礎,側重于危險管理。1965 年,發布了 6 月 30 日第 1124 號總統令,其中包括 "Testo Unico delle Disposizioni per l'Assicurazione Obligatorie contro gli Accortuni sul Lavoro e le malattie Professionali"(《職業事故和職業病強制保險規定綜合文本》)。這一單一文本通過保障職業事故和職業病強制保險,標志著在保護工人方面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
現代職業安全的肯定
1970年,以電子、電信和信息技術的大規模引入為特征的所謂第三次工業革命發生,這是現代職業安全概念被定義的基本時期。然而,在此之前,有關職業安全的法律還是支離破碎的,沒有構成能夠為法官審理具體犯罪案件提供有效幫助的法律法規。為了滿足這一需要,1970年5月20日頒布了第300號法律,其中引入了《工人法》。該法規第 9 條規定保護工人的健康和身體健全,承認他們有權監督事故和職業病預防規則的實施情況。工人可以通過他們的代表,促進旨在保護其健康和身體健全的措施的研究、開發和實施。1978年,國家衛生服務機構根據12月23日第833號法律成立,賦予地方衛生單位控制和保護環境衛生的任務,以防止工作事故和職業病。1982 年 9 月 10 日第 962 號總統令提出了以下規定:具有單體氯乙烯致癌風險的工藝。此外,該法令第 3 條認可了風險評估的概念,要求雇主采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盡量減少工人接觸的單體氯化物的濃度。
歐洲指令的實施
20 世紀 80 年代末,意大利發現自己必須執行歐洲理事會有關工人安全和健康的指令。根據 1989 年 6 月 2 日部長理事會第 89/391/EEC 號指令,引入了規劃、規劃和預防原則以及最大可能的技術安全,以促進改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工作。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一個關鍵要素是評估他們在工作期間面臨的風險的義務。為響應共同體指令,意大利于 1991 年 8 月 15 日頒布了第 277 號立法令,涉及保護工人免受工作中接觸化學、物理和生物制劑帶來的風險。
關于工作場所安全的第 626/94 號立法令的演變
旨在促進改善工作人員安全和健康的第 89/391/EEC 號指令已于1994 年 9 月 19 日通過第 626 號立法令納入意大利法律,盡管晚了五年。這項法令標志著預防方法的根本性轉折,將技術、組織,尤其是人置于中心。五十年后,主要基于技術預防的秩序被克服,并采用了一種新方法,認識到人在創造安全工作環境方面的重要性。該法令規定雇主有義務評估風險,對于保護工人來說是一項重大創新。除其他創新外,該法令還引入了由工人選舉產生的工人安全代表,并建立了預防和保護服務。為工人制定了自我保護原則,使他們有責任照顧自己和工作場所其他人的安全。主管醫生介紹負責開展工作體檢,確保更好地監測工人的健康狀況。風險評估不再局限于特定代理人,而是擴展到全球業務分析。藝術。該法令第 5 條規定,“每個工人都必須根據其培訓和指示并遵守工作場所的規定,照顧自己以及工作場所中可能受到其行為或不行為影響的其他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指由雇主提供的”。多年來,第 626/94 號立法令經歷了各種修改,直到最終被第 81/2008 號立法令廢除,這代表了意大利職業安全監管框架的下一步發展。
第 81/2008 號立法令,工作場所安全的基本步驟
經過長達 14 年的漫長而復雜的歷程, 2008 年 4 月 9日頒布了第 81 號立法令,即“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綜合文本”(縮寫 TUS),以實施該法第一條2007 年 8 月 3 日,第 123 號。該法令進行了重大改革,匯集并協調了先前有關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的各種法規,包括廢除了其中一些法規。第 81/2008 號立法令規定了保護工作場所工人健康和安全的一般措施,并通過各個基本方面將安全管理法典化。
●風險評估:確定雇主有義務評估工作場所存在的風險。
●預防和保護措施:表明為預防和保護工人免受已識別風險而采取的措施。
●改進計劃:提供確保安全水平隨著時間的推移持續改進的計劃。
●組織角色:指定業務組織內負責實施安全措施的角色。
第 81/2008 號立法令由13 個標題組成,涵蓋與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相關的各個方面。其中包括工作場所本身、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該文本涵蓋了廣泛的風險,并專門針對醫院和醫療保健部門的銳器傷害的保護進行了專門的標題。該綜合文本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生效,適用于所有私營和公共活動部門,涵蓋所有類型的風險,但同一法令規定的例外和限制除外。TUS 代表了保護工人的根本性一步,提供完整、清晰的監管框架,保證每個人都有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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