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安全源遠流長,幾個世紀以來經歷了巨大的發展,從注重技術保護發展到強調工人在保障自身安全方面的作用。
職業安全的古老淵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圣經》以及古希臘希波克拉底和羅馬皇帝克勞狄烏斯等人的思想中都可以找到證據。16 世紀出現了職業醫學先驅 Georg Bauer 和 Bernardino Ramazzini。20 世紀,意大利和國際上采取了各種立法措施,引入了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人安全的規則。
隨著第三次工業革命的到來,工作安全的概念也發生了變化。隨著第 626/94 號法令的頒布,重點從技術預防轉向以人為本的方法,讓工人參與到自身安全的管理中來,并將風險評估作為保護工人的一個關鍵要素。隨后頒布的第 81/2008 號法令是一項重大改革,它協調了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不同法規,并提供了一個全面的監管框架,以確保為所有人提供一個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的古老根源
幾個世紀以來,"工作安全 "的概念根深蒂固,最早可追溯到古代。最早的證據之一見于《圣經》中的《申命記》,成書于公元前 6 至 5 世紀。在《申命記》第 22 章第 8 節中,我們讀到了關于在新建房屋的陽臺周圍建造護欄以防止意外和悲劇發生的要求。在公元前 4 至 5 世紀的古希臘,出現了希波克拉底的身影,他被公認為科學醫學之父。除了治療疾病和傷口,希波克拉底還強調了解病人職業的重要性,以便更準確地診斷疾病,他是這樣告訴自己的弟子的。即使在羅馬帝國,也能發現關注工人健康的跡象。公元前 1 世紀,克勞狄烏斯皇帝制定了一項法律,規定生病的奴隸只要恢復健康就可以獲得自由。在中世紀,藝術和手工藝行會在幫助工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 12 世紀起,這些組織認識到工人健康和福祉的重要性,保證為其成員提供照顧和支持。
職業醫學的先驅:鮑爾和拉馬齊尼
16 世紀,德國醫生喬治-鮑爾(Georg Bauer),又名喬治烏斯或格雷戈里-阿格里科拉(Gregory Agricola),于 1556 年在死后出版了《De Re Metallica》(意大利語:《論金屬的性質》)一書,為后世留下了寶貴的財富。這本冶金和采礦業萌芽時期的經典著作幾個世紀以來一直無人超越。除了介紹采礦和地質方法外,該書還指出了與這些活動有關的疾病,盡管事故是由于工人缺乏經驗造成的。18 世紀,意大利醫生、摩德納和帕多瓦大學教授貝爾納迪諾-拉馬齊尼于 1700 年出版了論文《De Morbis Artificum Diatriba》(意大利語:《工人的疾病》)。在這部著作中,拉馬齊尼列出了約 40 種疾病,主要與當時的手工業職業有關。他親自走訪工作場所,發現危險并觀察對工人健康造成的損害,這預示著今天主管醫生在職業安全領域的義務。他的座右銘是 "預防遠勝于治療"。該書于 1713 年出版了第二版,并附有補編,拉馬齊尼被譽為職業醫學之父。
從第一次工業革命到第一次工人權利革命
1760 年至 1830 年間,英國發生了第一次工業革命,這是一場重大變革,標志著英國從一個以農業和手工業為基礎的社會向現代工業體系的過渡,這要歸功于機械織布機和蒸汽機等發明。第一批工業作坊應運而生,它們不顧衛生條件,招募包括婦女、青少年甚至兒童在內的工人。勞資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資本和勞動力急劇分化,工人與企業家之間的關系疏遠。面對這一新的現實,工人們團結起來,要求提高工資和改善生活條件,當局再也無法忽視這些要求。在工廠里,工作時間非常長,尤其是兒童,他們從 6-7 歲就開始工作,每天輪班工作約 12 個小時。工作環境幽閉恐怖,溫度在 26 至 30 攝氏度之間,空氣不流通,窗戶狹小。很多時候,孩子們會因為機器而生病或受傷。休息時間僅限于早餐半小時和午餐半小時。遲到或犯錯的孩子會受到監工的懲罰和毆打。直到 1833 年,才出臺了有關童工的規定。11 至 18 歲的兒童每天最多可以工作 12 小時,而 9 至 11 歲的兒童每天只能工作 8 小時。9 歲以下的兒童禁止工作。
工作安全法誕生
幾個世紀以來,確保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促使許多國家出臺了專門的法律法規。英國在 1833 年邁出了重要的第一步,頒布了《工廠法》,設立了首批四名工廠督察,并發起了一場關于工作條件的辯論,由此產生了關于事故預防和保護的新法規。在德國,1884 年通過了《工業事故保險法》,保障傷員的醫療和撫恤,并出臺了第一部預防性法規。然而,直到 1973 年才規定雇主有法律義務雇用公司醫生和職業安全專家。法國于 1893 年頒布了第一部關于工廠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而在美國,第一部重要的職業安全法律直到 20 世紀 60 年代才出臺。1970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成立了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旨在通過引入適當的標準并監督其實施,確保職業安全與健康。
工業化仍在繼續,第一批意大利標準
從 1870 年開始,隨著電力和石油進入工作場所,第二次工業革命標志著一個新時代的到來。在 1886 年至 1899 年期間,一系列法律開始對礦山工人的職業和兒童就業進行規范,并產生了第一部關于職業事故和職業病強制保險的法規。1886 年 2 月 11 日頒布的第 357 號法律在保護采石場、礦山和工廠童工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該法律禁止 9 歲以下兒童工作,禁止 12 歲以下兒童上夜班。隨后,其他重要法律也相繼出臺,如 1898 年 3 月 17 日頒布的關于工傷事故的第 80 號法律。這項法律引入了工傷事故中死亡或人為失誤的概念。1899 年,頒布了一系列預防事故的一般和具體條例,包括第 230 號皇家法令《預防事故一般條例》、第 231 號皇家法令《采石場和礦山預防事故一般條例》以及第 232 號皇家法令《處理爆炸材料的企業和行業預防事故一般條例》。
20 世紀的法律,旨在加強對工人的保護
20 世紀出臺了多項立法措施,以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和安全。1902 年,開始工作的最低年齡提高到 12 歲,1904 年進一步提高到 14 歲。此外,還開始對某些類別工人的工作條件進行首次調查,并成立了勞動監察局來監督規章制度的遵守情況。1906 年,第一屆國際職業醫學大會召開,這是提高對工人健康重要性認識的關鍵時刻。這一時期不斷進行的立法工作促成了堅實的監管結構的建立。1912 年 12 月 22 日頒布的第 1361 號法律建立了一支工業和勞動監察員隊伍,而 1913 年 7 月 23 日頒布的第 988 號皇家法令則批準了確保大型建筑工地良好衛生管理的條例。1927 年 7 月 29 日的第 1443 號皇家法令出臺了規范礦山勘探和開墾的法律。1928 年,第 530 號皇家法令出臺了職業衛生總條例(1956 年被第 303 號總統令廢除),次年,第 928 號皇家法令開始對職業病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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