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V牽引車蓄電池使用壽命,按國家標準規定,應有750個充放電循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使用2年。如果實際使用明顯少于2年,其中必然有不合理使用的成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過充電”對蓄電池的損傷。
一、非正常損壞的原因和充電概念
過充電造成正極板的損壞。正極板的斷裂通常在上面的根部,這是在過充電的條件下,由于極板表面原子氧的腐蝕直接造成的,極板下部的連接強度不減,說明是在強過充電電流分配不均勻條件下造成的。充電后的極板上并沒有電,這是一個經常被誤解的基本概念。充電后的蓄電池極板如果有電,就會立即被硫酸電解液短路,所以蓄電池內部并沒有電,而是有化學能。充電的過程是把電能“轉化”成化學能。如果能量的形式轉換在蓄電池內沒有完成,充電就屬于“過充電”,這時流進蓄電池的電能用于加速電池的損壞。所以,不要以為“對蓄電池充電,蓄電池內就會有電”。
二、避免“過充電”發生的硬件要求
(1)充電機應有3級充電功能。
蓄電池的充電電流應符合和跟蹤靜電池的電流接收率,其基本程序是大電流恒流一析氣電壓轉恒壓一小電流恒流,三個階段應自動轉換。
(2)在電機車上加安時計。
現在的蓄電池機車l沒有安裝安時計,機車完成任務后實際消耗多少容量,充電工并不知道,因此充電過程的控制不能根據蓄電池的實際狀態進行。充電工只能用“過充電”來保障電池的容量復原。根據安時計的實際檢測數據,可確定蓄電池容量的安全限界。在深度放電條件下,蓄電池的極板膨脹和收縮較大,極板的物理結構容易受到破壞。蓄電池的使用下限應保留20%的容量,合理使用時不能把蓄電池的容量放完。每個礦的使用條件不同,規定的牽引定數、坡度、工作次數不同。因此,毎個礦的安全限界是不同的。合理的安全使用限界應是:20%+牽引放電容量=蓄電池上車使用標準Cmin低于容量Cmin的蓄電池不能上車。蓄電池班組的重要工作就是把容量低于Cmin的蓄電池挑出,用合格品代替。
(3)對蓄電池正極采用緩蝕劑保護。
在新蓄電池啟用時,添加正極保護劑,可有效地減少充電時的氧氣析出量,從而減少充電對正極板柵的腐蝕。試驗證明,使用正極保護劑的蓄電池,實際壽命增加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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